“水木年华”明星大变脸 卢庚戌公司索赔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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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水木晶世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木晶世公司)诉称,水木晶世公司是由水木年华组合之一的卢庚戌开办的。2009年4月23日,水木晶世公司与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岭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青松岭公司为其生产热罐装其他类饮料,商品名称为“水沐年华”自然饮清春和枫恋两款。合同签订后,水木晶世公司向青松岭公司提供了产品的配方、企业标准及原材料。2009年5月中旬,水木晶世公司发现青松岭公司生产的产品商标不正、无标、瓶上水木年华两位明星图像的脸部严重变形,且饮料内出现絮状物等质量问题,要求其及时处理,但直到2009年6月26日最后一批订单止,青松岭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未得到解决。后水木晶世公司得知青松岭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生产自然饮的权限,致使水木晶世公司的产品无法进入销售终端,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赔偿库存货物损失、租赁费用、青松岭库房包材损失以及因质量问题承担的运费共计517101.64元。
2010年8月11日下午14时,在平谷法院一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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