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协议为履行 “合而不同”上法庭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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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2009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协定(1)约定被告组建公司,由原告出资15万元。原告按约定给付被告15万元后,被告没有做任何事情。2009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协定书(2)协定书约定的肉食品、酒类合作项目,被告也是什么都没做。无奈之下,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了协定书(3),其内容为被告认可协定书(2)约定合作肉食品、酒类合作项目无法有效实施,同时被告承诺归还给原告15万元及超过15万元部分的本息。另外,被告还向原告借了3.75万元至今未还。原告认为,被告虚构各种合作项目,欺诈原告投资,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给原告18.75万元及利息。
8月17日下午14时,在怀柔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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