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闹矛盾 诉请返还出资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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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诉称:他与被告陈某合伙经营饭店,双方各出资15万元,用于支付店面租金、店面材料费及经营所需的设备等。因双方合作之前未能进行更多交流,从开业之日起原被告就不能沟通协调。故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退出合伙经营,由被告继续经营,并退还原告15万元出资,分三次付清。2010年4月8日付5万元,2010年4月30日付5万元,2010年7月20日付5万元。现被告依约退还了第一笔5万元,但未支付第二笔5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到期撤资款5万元。
9月21日下午14:30,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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