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莫名被撞 车主起诉物业赔偿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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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先生起诉称:2010年7月16日晚21时,其将一辆福特车S-MAX停放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一小区居民楼的东侧停车位内,并向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交纳了停车费5元。次日早7时,他发现车辆的驾驶员侧前后车门、叶子板被撞坏,肇事车辆已经逃逸。后该物业公司查看事发地点监控录像,发现了具有肇事嫌疑的车辆。但由于录像清晰度不高,无法看清该车车牌号码。而该物业公司的保安并未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对车辆进行出入登记,致使无法确认肇事车辆。
原告刘先生认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没有授权物业公司收取进出小区车辆临时停车费用,所以该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收取场地占用费。被告物业公司对刘先生车辆收取停车费的行为,事实上就与刘先生达成了保管关系。由于物业公司未履行保管义务使原告财产出现损失,理应承担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9000余元。
9月29日上午10:30,在昌平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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