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投保新方式 保险期间惹争议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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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女士诉称,2010年8月5日其通过保险公司营销电话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等保险,保险公司表示同意。8月6日其交纳了保险费,和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8月7日其驾车行驶至京沈高速公路出京37公里时,不慎与他人驾驶车辆发生碰撞,保险车辆报废。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李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当天,李女士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审理理赔。8月8日李女士却被告知不能获得赔偿,理由是保险期间从8月8日开始起算。
李女士认为,其于8月6日就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同意承保;其没有要求过保险期间从8月8日起算,保险期间从8月8日起算是保险公司单方确定的。该时间造成保险延期生效,应属无效。故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40 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10月15日下午14时,在西城法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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