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解除引发后解除 保证金返还成焦点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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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2010年2月22日,原被告签订《送车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运北汽福田欧曼重卡汽车厂交予被告运输的车辆。运费标准为每公里2.25元。协议约定原告需交付被告业务风险保证金10万元,此笔保证金待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后予以退还,最终经双方认可并由原告实际交付了6万元。 自2010年7月开始,福田汽车厂就因被告事故太多而不再给被告发车,最终导致原告自2010年7月至今都无车可送,原告认为,既然被告已无车可让自己运,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也没有履行的必要了,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风险保证金6万元。
10月19日下午14时,在怀柔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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