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房屋两本账目 各执一词上公堂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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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称,2008年8月2日,其与被告万某签订了农村房屋建设协议,约定由其承建被告位于怀柔区琉璃庙镇碾子湾大队后场自然村的房屋,工程承包形式为大包,施工内容是建正房88.1平方米,配房63平方米,晒台2.5米宽,工程总造价11万元。2009年7月底,原告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完毕,根据被告付款的相应凭据,其目前只给付原告工程款680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42000元。
11月4日上午8:30,在怀柔法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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