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员入职三月死亡 硕士生父母讨说法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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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入职的李某(男)在工作三个月后死亡,其父母为讨要说法将其就职的某研究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近80万元。此案目前已由西城法院受理。
原告(李某的父母)在起诉中称,李某生前是北京某大学的在读硕士研究生,2007年7月至9月在被告研究院实习三个月,因表现优秀,2008年3月31日,李某与研究院签订了就业协议书。签订协议后,研究院对李某按照正式员工对待,经常通知李某参加单位的工作及各项活动。
2008年6月5日,被告组织李某等人去北京宝联体育公园进行足球训练,备战即将在2008年8月进行的被告单位第四届足球比赛。训练过程中李某晕倒。李某的父母提出,训练前被告没有对李某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李某突然晕倒后也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没有和医院及时联系,延误了治疗时机,最终造成了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对李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恤金等共计791802元。
1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西城法院6层55法庭开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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