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开中介买卖房屋 居间合同法庭说话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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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信息咨询部业主诉称,2009年4月23日,第一被告武某与原告签订一份看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欲看原告所登记的房屋,登记销售价格为120万元。如买卖房屋成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房屋成交价格的1%作为服务费,且被告不得私自跨越原告与房主交易,否则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房屋登记售价的1%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带着第一被告武某区看了房屋。被告看完后认为各方面条件都合适,又带着第二被告刘某去看房屋,二被告决定购买该房。后二被告又告诉原告不买房了。后原告得知,二被告越过原告与房主私自达成了买卖关系,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中介费12000元。
12月3日上午8:30,在怀柔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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