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还是租赁 70年协议的尴尬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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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启伶诉称,其系北京市平谷区农民。2003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居民袁福祥经人介绍找到原告要求购买原告位于平谷区的一处宅院。当时为规避法律,袁福祥特意将房屋买卖协议写成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70年,宅院内所有物品归被告袁福祥所有。原告郭启伶在协议书上签字。现原告认为当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房屋租赁,实为农村房屋买卖,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且当时出卖宅院未经丈夫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2011年1月7日上午9时在平谷法院一中法庭开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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