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运货物未给钱 协商未果要工钱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6:52
0次
原告杜某、徐某与被告田某、曹某系朋友关系。2008年底,被告找到原告协商拉运页岩及土的事情,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运费为7元一方,截止到2009年4月18日及2010年3月15日,被告拖欠原告运费21263元及1069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运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运费21263元及10694元。
2011年1月5日下午14时,在房山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