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未能及时灭 水管没水告村委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6:48
0次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原告家西厢房屋内起火,原告及家人迅速接水灭火,但因所在村现有的用水设施受损,被告村民委员会未尽到提前通知的义务,且未及时修复损坏的用水设施,导致原告家中自来水管没水,从而未能在有效时间扑灭火情,造成原告西厢房4间烧毁、南倒坐平房2间被烧毁、北正房两间的玻璃及东厢房1间的玻璃被损坏、车辆损坏等后果。现诉至法院,要求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修复房屋支付的费用5000元,并要求被告对原告受损车辆予以修复。
2011年1月10日下午14时,在平谷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