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撞上公交车 937路要求赔偿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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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3日21时许,陈某携带女儿驾车行驶至大兴清源西路铁路桥下时,车辆碾轧到万兴集团铺设的铁板发生强烈颠簸后失控驶入逆行车道,与对向行驶的薛某驾驶的937支路大客车相撞,造成陈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女儿受伤,两车损坏。事故经大兴交通支队认定,陈某未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薛某驾驶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的车辆;万兴建筑集团挖掘道路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故认定三者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人民法院判决,937路所在公司及保险公司、万兴建筑集团共计赔偿陈某的女儿各项损失共计58万余元。
现937路车辆所在的八方达公交公司认为,事故造成该公司的车辆损坏,为修理车辆产生损失共计8万余元,万兴集团及陈某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月18日下午14时,在大兴法院黄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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