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村委会做监护人打赢赔偿案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6: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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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孙是精神病患者,父母早已去世,一直由弟弟扶养。今年初,弟弟在为雇佣者办事途中遇车祸丧生。小孙应向弟弟的雇佣者或者肇事者要求赔偿,但小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提起诉讼,需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监护是我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国家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案中,精神病人小孙没有近亲属,又没有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他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就应负起监护人的责任。
2002年7月,小孙作为原告,其所在村委会以监护人的身份将小孙弟弟的雇佣者起诉到了顺义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2.43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由小孙弟弟的雇佣者赔偿小孙各项经济损失1.97万元。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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