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未经丈夫同意 妻子私自卖车的行为无效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6: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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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同黄女士结婚后购买了一辆轿车。在一次吵架后,黄女士没有同赵先生协商,将车卖给了别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发现此事后,赵先生起诉至西城区法院,要求法院认定黄女士侵权,对车辆进行确权。诉讼中,买车人同意返还车辆,但要求黄女士退还车款,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赵先生和黄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轿车,应属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如果二人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的,应依照双方的约定处理财产,则黄女士可能有权处分轿车,但双方没有约定财产的归属,则赵先生和黄女士任何一人处分双方的共同财产,都应经对方同意,没有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黄女士出卖夫妻共有汽车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对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车辆购买人购买黄女士出卖的汽车,是善意、有偿的,他并不知道黄女士无权处分该汽车,因此,法律应当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买车人自愿返还车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对他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黄女士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轿车归赵先生和黄女士共有;黄女士返还购车人车款,并赔偿占有此款期间的利息。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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