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打官司不能糊里糊涂 编造被告名字 只能白交诉讼费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6: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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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顺义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告名字为原告所编造,最后原告只得撤回起诉,欠款没有要回,还损失了一半的诉讼费。
李先生从张先生处购买鸭子,应给付张先生3000元的鸭款。因李先生当时资金紧张,无钱给付,就给张先生打了一张欠条,但落款只写了姓,而没有写名,张先生也没有表示异议。后张先生多次催促李先生还款,均被拒绝。于是,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还款。但张先生在与李先生发生买卖关系时并不知道李先生的名字。在此情况下,张先生没有去调查,只是凭空给李先生编造了一个名字,且还认为只要有事实存在,名字并不重要,法院就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有明确的被告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必要条件,其中明确的被告包括被告的姓名要准确,哪怕错一个字,法院也不予受理。
本案立案后,法院根据张先生提供的李先生住所及电话号码查明,确有一人与张先生有过买卖鸭子的业务关系,且事实与张先生所述相符,但其名字并不是张先生所书写的。在此情况下,经法院向张先生说明法律规定后,张先生撤回了起诉。
无独有偶,前不久,在顺义法院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当中,原告陈先生只因写错被告姓名中的一个字,其起诉就被法院驳回了。
原告陈先生诉称,阿得、阿芳欠自己房屋租赁费6700元、水电费800元,经催要至今没有给付,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给付。
法院查明,陈先生起诉的阿得,“得”字应为“德”字,现阿德为此表示不应诉,依照上述法律,法院只得裁定驳回陈先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陈先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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