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凯迪拉克”接新娘出了车祸 婚庆中心退还客户相应费用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6: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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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先生、商女士与某婚庆中心签订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婚礼当天,婚庆中心为彭先生、商女士提供凯迪拉克车、鲜花、摄像制作VCD等服务,并确保人员、设备服务到位,除协议中标明的价格外不再向他们索要财物,如因工作失误造成相关项目没能履行,将两倍赔偿他们该项目的预付款。彭先生、商女士则应在确定服务项目后交纳预付款,中途变化,预付款不退,如变更日期、路线必须提前10日通知婚庆中心,如延长服务时间,也应先通知婚庆中心。当婚庆中心人员到达服务地点时,他们应交纳未付款项。后彭先生、商女士从婚庆公司加租了一辆奥迪车,共支付各种款项3203元。
婚礼当天,婚庆公司提供了凯迪拉克车及各项服务。但凯迪拉克车在接到新娘商女士后,与史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婚庆公司没有再提供车辆,所以,彭先生、商女士另雇了一辆车。后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史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彭先生、商女士婚礼结束后,与婚庆公司就赔偿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婚庆公司返还没提供服务项目的相应款项2000元,支付违约金1800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并为他们已支付的款项开具正式发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婚庆中心认为,他们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协议,至于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由肇事司机负责。他们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事故发生及处理的时间很短,也没有给彭先生、商女士造成精神伤害,不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所以,他们只同意退还部分或全部用车款,开具正式发票。
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婚庆中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提供的服务工具——车辆与第三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没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虽然交通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事件,婚庆中心主观上没有过错,且经交管部门认定,它也没有事故责任,但它毕竟没能如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所以,应对彭先生、商女士承担违约责任,退还他们交纳的凯迪拉克车的服务费用。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婚庆中心可与事故的责任者史先生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而婚庆中心提供的鲜花,彭先生、商女士已部分使用,对他们没有使用的部分,婚庆中心应退还相应的费用。此外,由于婚庆中心的违约行为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所以,不能认定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失误。因此,不应支持彭先生、商女士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而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婚庆中心返还彭先生、商女士车辆服务费1600元、鲜花服务费200元;婚庆中心为他们开具已支付款项的正式发票。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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