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虽然补缴了承包费 但未支付违约金 法院照下判决书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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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张某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承包村耕地8.5亩,承包期限自2001年10月至2004年10月,每年9月缴纳下一年的承包费765元,农业税161.5元。如单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并给付对方承包费的10% 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开始经营承包土地。至2003年3月,村经济合作社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2002年的承包费及经济合作社代交的农业税共计926.5元,并支付违约金76.5元。庭审中,张某称他承包的土地紧邻住宅,且有树木,影响农作物的采光,而村里修路又占了他的承包地,还没有给他减少相应的承包费,故不缴纳承包费。法院告诉张某,承包费是其应缴的,至于其他问题,应另案解决。
庭审结束后,张某经过再三考虑,向村经济合作社补缴了2002年的承包费765元,农业税161.5元,但没有支付违约金。张某认为,他已补缴了全部欠款,法院将不会再对此事作出处理。但是,几天后,法院通知其领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可见,履行主债务和给付违约金并不是选择关系。违约后,继续履行合同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旦违约则受其约束。本案中,村经济合作社与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张某虽补缴了承包费及农业税,但因其没有依约定的时间缴纳,仍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果村经济合作社放弃索要违约金,并在张某缴纳承包费、农业税后,作出撤诉的意思表示,则法院就为其办理撤诉手续,而不会再向张某下达判决书,但村经济合作社没有放弃此请求,所以,法院就应对此作出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村经济合作社违约金76.5元。(编辑:梁菁菁)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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