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打官司应计算“成本”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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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在距小学2年级学生小兵居住的村西100米处挖沟施工。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将取的土堆积在沟的东侧,高约5米,土堆顶端距上方380伏的输电线路仅1米多。建筑公司派了安全员在沟的西南侧巡视,但在土堆东侧却没有巡视人员。一日,小兵自土堆东侧爬上坡顶玩时触电受伤。小兵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6000余元由建筑公司支付。小兵出院后又多次回医院复查,花费2000余元。后小兵的父母以建筑公司在施工危险现场没有设立警示牌,无人看管造成小兵受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各项费用11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建筑公司不同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在村庄附近施工,将施工取土堆放得与输电线路太近,造成了安全隐患。建筑公司虽设有安全员,但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以致小兵爬上堆积物触电受伤。建筑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兵的监护人也确实监护不力,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小兵各项费用近9000余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扣除已给付的6000元,实际给付2000余元。案件受理费3700余元,小兵负担2700余元,建筑公司负担1000余元。一审判决后,小兵的监护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小兵的监护人又为此支付二审受理费3700余元。
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引人注意的不是原、被告双方责任的划分,而是小兵方为索赔而付出的巨额诉讼成本。包括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小兵一审实际获得的不到3000元。就结果而言,对原告来说是不划算的。究其原因是原告没有计算诉讼成本,提出了巨额的不合理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原告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比率预交诉讼费,最后诉讼费如何负担,由法院按照原告方的胜诉率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精神抚慰金的适用有着较为严格的条件限制。目前,北京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因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的金钱抚慰,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以及侵权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北京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则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本案中,小兵虽然因建筑公司的过错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就小兵现有的证据难以支持其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所以,一审法院仅判决建筑公司给付小兵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正是因为小兵提出了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才导致其胜诉率过低,不得不为此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编辑:梁菁菁)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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