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出租者和承租者谁应负担供暖费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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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的房子出租给别人居住,但小李和居住者都以对方才是供暖费的交纳义务人,而相互推诿,拒绝交纳供暖费。由于该户单元楼是旧式的集体总阀门供热,供热单位明知道小李未交取暖费,却也只能给他供热。因为一旦停暖,就只能是针对全楼停,那对其他已交纳取暖费的居民,就没法交代了。因此,供热单位只能是一边为小李供热,一边借助法律途径追索取暖费。
西城法院的法官认为,除了通过法律途径以外,供热单位可以采取改集体总阀门供热为每户单独阀门供热的方式,这样就可以做到每户单独调整。不过,进行大规模的阀门改造,成本实属不小。所以,在暂无能力大规模改造的现实下,供热单位应向房屋的产权人追索供暖费。至于房屋的产权人与租房者对供暖费用的负担如何约定,该约定只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产权人和租赁者两者之间发生效力,对供热单位不生任何效力。(编辑:赵岩)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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