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不等同于车主责任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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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5月,原告丁某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至一丁字路口处,李某驾驶向王某借来的小客车由西向东逆行将原告撞倒。后经交通支队认定,李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原告丁某将车主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王某系机动车登记的车主,并非车辆驾驶人,故原告丁某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遂依法驳回了丁某的起诉。
法官点评:在本案中,李某借用被告王某车辆出行造成原告损害,赔偿责任人应为机动车驾驶人员李某。
一般来说,为他人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理论上称为替代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替代责任表现为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替代责任;监护关系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替代责任;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其员工的替代责任等等。而本案车主王某不存在对李某的替代责任,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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