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官司赢了,为啥赔钱?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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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而居的张红与李永(均为化名)因口角发生争执,进而上升至互殴。在互殴中受伤的张红非常气愤,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给李永一点教训,于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李永告上了房山法院。但张红没有想到,由于自己故意夸大了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最后虽然赢了官司,但却赔了钱。
2004年7月30日9时许,李永夫妇来到张红家门外。张红的婆母李女士与李永之妻王女士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王女士被打伤。后李永的长子李某闻讯赶到,要求张红找车送王女士去医院。张红没有按照他的要求去做,李永随即打了张红两个嘴巴并揪了张红的头发,李某也打了张红嘴巴,踹了张红一脚,后被他人劝止。
2004年10月1日,张红到房山医院治疗,花医疗费141元,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张红的伤情经房山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花鉴定费124元。张红于2005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李永、李某赔偿医疗费141元、误工费300元、护理费3800元、鉴定费124元、就医交通费128元、其它损失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房山法院确认张红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41元,法医鉴定费124元,就医交通费6元,误工费60元;判决李永、李某赔偿张红经济损失331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张红赢了官司,但她心理并不舒服,自己承担了264元诉讼费,再加上自己请律师代笔诉讼状花的100元,这个官司赔了钱。
主审法官解释说,王女士被打伤后,李永、李某未妥善处理两家矛盾,对张红进行殴打是错误的,对张红因治疗伤疾发生的费用应承担赔偿责任。张红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根据相应的证据确认,就医交通费应与就医次数相一致,按乘坐一般交通工具发生的合理费用确认;张红的伤情明显较轻,无需特别护理,故其要求护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张红没有固定工作,因伤误工费由法院依其伤情酌情确定;张红要求赔偿其他经济损失,没有提供证据,不予支持。
李某、李永仅就张红的合理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诉讼费的收取与标的额密切相关。而在审判中,法院是按照当事人诉讼争议的被支持情况来判决各方当事人分担诉讼费的,得不到支持的部分诉讼请求的诉讼费,原则上是由提出请求的当事人负担,只有得到支持的部分对应的诉讼费才由对方负担。
一些人错误地认为,自己的官司一定会胜诉,就想方设法、多立名目提高诉讼请求。但却不知道这样做使诉讼标的被夸大,大额的诉讼费加大了自己的负担,没有达到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经济的结果,造成了官司虽赢了却赔钱的不正常现象。(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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