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霍青青(化名)诉汪军(化名)的离婚案在法院受理了。汪军是国家某部委的工作人员,由于自身条件不高,30岁还没有对象。正在自己和家人都着急的时候,恰巧单位新来个外地来京打工的电梯女工霍青青,论相貌、论身高都比自己强。汪军展开了追求攻势。霍青青看他人老实,又有住房,工作很稳定,也不顾对方大自己7岁的事实很快就确定的恋爱关系,进而登记结婚。但没想到,只过了不到3年的时间,霍青青就提出离婚申请。开庭那天,当事人一进门法官不禁大吃一惊,二人像伤兵一样:女方头绑纱布,男方眼睛上也蒙着纱布。汪军陈述,霍青青婚后很快就适应了大都市的生活,处处和人家比吃比穿,原来的纯朴特质逐渐消失,甚至发展到在外面勾三搭四,常常夜不归速。霍青青辩解为汪军在婚前貌似老实憨厚,可婚后却面目全非,家庭演变成了了一个暴力现场,对自己处处怀疑,甚至采取跟踪等手段,对自己缺乏足够的信任,稍不顺心,就对自己拳脚相加。因此,每次打骂过后,她不敢回家,只能在自己的小姐妹家躲几天。询问中,双方互相指责被对方殴打致伤,矛盾如此激化,双方和好是无望了。但是霍青青因为自己被打伤,在离婚的同时向汪军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汪军对家庭暴力矢口否认,并强调这是双方互殴造成的,自己也受到暴力侵害。
面对两个“伤兵”,法官也无法判断事实的真相,认定家庭暴力的成立是成为能否给予赔偿的关键。好在双方此次事件发生时间不长,经过霍青青的申请,法官到当时处理该事件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国门派出所调取材料。当时处理此案的民警对此案记忆深刻,很快就找出了相应卷宗。在里面法官找到了当时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才知道了事情的真相。原来,由于霍青青几天没有回家,汪军产生了猜疑,并对霍青青实施了跟踪(霍青青已经调离原单位)。跟踪了几天没有结果,这天在下班时分,汪军终于在车站前找到霍青青,几天的怨气使得汪军没有听霍青青一句辨白就用随身携带的木棒狠狠地向霍青青后脑勺抡去。一棒下去,霍青青顿时头部鲜血直流,染红了雪白的外衣。汪军欲逃脱时被路边群众摁倒在地,并帮助霍青青向110报了警。汪军眼睛的伤就是这样造成的。当时警察询问时,霍青青已经下定决心要起诉离婚,因此没有要求警察对霍青青采取行政处罚,只是说离婚案中一并处理。
案件再次开庭,在派出所笔录、伤情及血衣的照片前,汪军解释到他是为了“爱”才动手。法官严厉斥责了他这种荒唐的解释。经过对汪军进行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应由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宣讲,并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汪军终于向对方承认错误并同意给霍青青7000元赔偿,霍青青为了尽快结束恶魔般的婚姻生活,也同意的汪军的意见。案子最终调解解决。
法官无疑是要公正执法,在没有进行“性别意识”培训前,法官对离婚案件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为其多分几件东西上。在海淀区妇联等单位多次举办相应的培训后,法官也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又有了新的认识。女方在婚姻生活中多是担当照顾家庭、抚养子女的角色,因为有女方对家庭的付出,男方才有精力去成就事业。女方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离婚后生活质量有下降可能。我国女性同样存在社会中有与男性不平等的情况,如分房时单位分男不分女、下岗女工多于男工等。因此妥善处理好女方离婚后生活,使妇女的基本生存条件能够有保证,才能体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更是如此,因为女性的妥协,导致事发后男方无法得到真正的制裁;因为女性的懦弱,导致受伤后也不愿到医院开诊断证明;因为女性的虚荣,导致更不想把遭受的暴力行为向亲朋或单位等部门倾诉。如此以来,证据不充足,法院对家庭暴力的审查就很受限制。这也是女性对法院经常不予认定家庭暴力而不理解的原因。法官建议,一旦发生家庭暴力,第一时间把房门打开,让邻居、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得以见证;二是身体受到伤害要及时治疗,保留好相应的诊断证明、病历等;三是不能纵容施暴者的行为,有关部门一旦采取制裁措施时应予以协助,而不是一味求情,这样只能等待更恶劣的暴力行为发生。
同时,在向法院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数额上也应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因出发,不能要高价,因为法官在判决中,要依据损害程度、责任、支付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予以判定。如果不切实际地要求对方予以高额赔偿,反而既损失诉讼费也无法得到预期的结果。(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