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公司拖欠工资 员工可解除合同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4: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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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王某到泰达公司担任销售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2006年5月和6月,王某为泰达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未支付其工资。7月6日,王某以公司未给付其两个月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7月开始,王某不再到公司上班。双方由此产生争议,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泰达公司给付其两个月的工资,即月基本工资1000元、住房补贴150元、通讯费100元;同时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王某与泰达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于王某提出解除之日解除。泰达公司应当按照月基本工资1000元、住房补贴150元、通讯费100元的标准支付王某2006年5月和6月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用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王某于2006年7月6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泰达公司应给付工作了7年的王某相当于7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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