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车辆过户未变保单 保险拒绝承担责任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4: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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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金属结构厂于2005年11月16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单,由保险公司为该厂所有的一辆东风货车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此后,金属结构厂将货车转让给了工贸中心,并于2006年9月8日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2006年11月25日,该货车在昌平与一辆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由货车一方负全责。工贸中心为修理撞坏的客车支付了2万余元的修理费,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保险公司以工贸中心未办理保单变更手续为由拒绝赔付。故工贸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付事故车辆修理费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没有支持工贸中心的诉讼请求。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又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一般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在本案中,金属结构厂将货车所有权转让给工贸中心,应当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依法办理保险单的变更手续。否则,从货车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发生转移之日起,保险公司即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基于此,法官提示,在买卖二手车辆的过程中,在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应及时将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通过批注或附贴批单的方式,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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