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用法律武器驱散银发再婚的愁云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4: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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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老人的婚姻自主权谁来保障?

  老林的妻子在他40岁那年就因病去世,留下10岁的儿子跟他相依为命。妻子走后,因为怕再婚后孩子受委屈,他一直没有结婚,而是独自一人含辛茹苦把孩子拉扯长大。转眼间,18年过去了,老林为儿子操劳白了头发,累驼了背,不过看着当年的小男孩如今已成家立业,老林就觉得自己付出的一切都是值得的。如今老林已退休在家,经济无忧、身体健康,儿子也挺孝顺,按理老林应该很满足了,但是他却总是觉得缺点什么。

  原来,儿子成家后跟他不住在一起,周末才能回来看看。退休后一个人在家的老林备感寂寞,就报了个老年大学。在老年大学里,老林认识了同样是孤身一人的李阿姨,两人很投缘,渐渐地越走越近。一年之后,两位老人决定正式结婚,没想到这却招来了老林儿子的强烈反对。小林认为父亲这是老不正经,二十年前都没有再婚,现在生活好了,父亲要什么自己都能办到,可他这么一大把年纪还要再婚,纯属丢人显眼。为了防止父亲跟李阿姨偷偷去领证,小林甚至连家里的户口本都藏了起来。

  老林一怒之下把小林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保障自己的婚姻自主权,要求小林归还自己的户口本,原本和睦的父子关系因为老林的再婚剑拔弩张。虽然在法官的调解下,小林把户口本还给了父亲,但是对于父亲的再婚他依然持保留意见。

案例二:财产纷争阻碍银发再婚族

  曹大爷离休多年,离休金丰厚衣食无忧。几个子女都在外地,这些年来曹大爷老两口一直都是自己照顾自己。两年前,曹大爷的老伴因病去世,留下曹大爷一人形影相吊,孤单无助。在别人的介绍下,曹大爷认识了已从医院退休的王阿姨。因为文化水平相当,兴趣爱好相投,两人很谈得来。相处一年多以后,王阿姨希望能够领取结婚证,正式再婚,但是曹大爷的态度却不太积极。原来曹大爷私下征求了子女的意见,孩子们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但也都不表示支持。对于结婚领证,曹大爷有他的顾虑:一是怕因为财产问题引起同子女的纠纷,二是担心婚后双方因为财产处理问题发生争议,伤了和气。“到底领不领证”成了曹大爷跟王阿姨两人的心结,两人的感情也因此受到了影响,最后在别人的指点下,曹大爷跟王阿姨协商一致,把自己的婚前财产先进行了公证,然而再去领结婚证。

案例三:“半路夫妻”不能相濡以沫?

  李老爹和张老太都是七十多岁的人了,各自都是儿孙绕膝,但是子女们工作太忙,平时也没有时间照顾老人。于是,三年前,他们经人介绍走到了一起。双方的子女们对于两位老人的再婚都没有持太大的异议,毕竟两人在一起还能相互照应。婚后,张老太搬到李老爹家里,老两口的生活过得倒也其乐无穷。但是好景不长,张老太在一次下楼买菜时不慎摔倒,继而引发脑溢血,虽然抢救及时,但仍然留下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张老太卧病不起,一躺就是一年。刚开始,李老爹对于张老太的照顾还非常精心,但李老爹毕竟也是七十多岁的人了,时间一长,他的身体既吃不消,经济负担也不少。李家子女都认为张老太瘫痪了理应由她自己的子女进行赡养,不应该再住在李家了;而张家子女却认为两人已经正式结婚,夫妻本就应该相互照顾,再说张老太是在李家为照顾李老爹外出买菜的路上摔坏的,李家显然更应该负起照顾的责任。于是,双方矛盾渐起。再后来,李家子女对张老太的态度越来越差,张老太的子女也赌气不去接母亲回家,张老太只能每天躺在床上以泪洗面。

案例四:谁来保障“走婚”老人的权益?

  “少年夫妻老来伴”,人老了,特别害怕寂寞,总希望身边有个伴。王老师就是这么想的。虽然多年前她就离婚了,但那时女儿还小,教好学生、照顾好女儿就是她最大的任务,别的也容不得她多想。可如今,自己退休了,女儿也出嫁了,家里空落落的,实在是冷清。王老师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是离婚多年的陈先生,两人交往了一年,相互都很满意,也希望将来能够共同生活。但是,世俗的观念、儿女们的不支持和对再婚生活的不确定成为一条长长的鸿沟横亘在两位老人面前。王老师为人师表一辈子,总怕自己晚年再婚会引来别人的非议,也怕因为再婚后的财产纠纷给女儿带来麻烦。陈先生的主要顾虑在于自己有两个儿子,儿子们对于自己的再婚虽然没有明确表示非常反对,但是话里话外却反复提醒父亲,他们不愿意赡养继母,更不愿意在老人百年之后,因为财产再与继母发生纠葛。

  思来想去,两人商量决定采取“走婚”的形式,即两人不进行婚姻登记,每月各自拿出固定的生活费,轮流到对方家中生活。这样,因为老人再婚可能引发的财产分割问题消除了,两位老人双方的子女也同意他们在一起。

法官说法:

  对于老年人在再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法官想要告诉大家,请运用好法律这个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老人的婚姻自主权,自有法律捍卫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老年人要求再婚,找一个自己满意、能共同安度晚年的伴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婚姻法》所给予保护的。婚姻自主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即使亲生子女也无权干涉和指责。案例一中的老林就恰当的运用了法律的武器,在法院的调解下,小林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及时加以改正。父子对簿公堂是个相对极端的例子,更多的情况下,两代人可以在心平气和的氛围里进行沟通,老人还可以要求亲友或者子女所在的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对子女进行教育和劝解。

  二、银发再婚,婚前分清财产让大家都放心

  老年人再婚,与那些感情至上的年轻人不同,他们的再次结合掺杂了财产分配、子女赡养以及社会舆论等诸多因素,尤其是关于老人财产的分配问题,往往是婚后各种矛盾的导火线。因此,法官建议准备再婚的老人们,在登记前先把各自的财产进行有效确认,以有效避免婚后的财产纠纷。那么,应该怎样确定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所有权呢?通常的做法是1、子女们提出的对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要求,应予以支持。死者的遗产,应由包括诸子女在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2、老人原来与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做好再婚前的家庭析产。3、再婚双方各自确定本人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此外,当事人应在协议后形成书面材料,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最好到公证处予以公证,以免过后发生争议。

  三、扶养义务,不可逃避的法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扶养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共同生活扶养,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义务人同住一起;另一种是定期支付扶养金,或以实物进行扶养,包括定期的体力上的扶助、精神上的慰藉。夫妻之间的扶养金应当包括日常生活起码的生活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前文中的李老爹和张老太结婚三年,且一直共同生活。如今,张老太因病卧床,作为丈夫的李老爹对妻子张老太有扶养的义务。但是,实际案例中,李老爹年纪也大了,自己也需要人来照顾,因此,病中张老太除了李老爹应尽扶养义务之外,张老太的子女也同样有赡养的义务,决不能因为赌气而推卸自己的责任。

  四、新式“走婚”,不受法律保护

  如今,像王老师和张先生这样,为了避免因为再次结婚产生财产纠纷引发子女矛盾而不得不选择“走婚”的老人越来越多,但实际上这多是无奈之举。如同青年男女的未婚同居一样,“走婚”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当“走婚”遇到了问题,解决起来并不容易。比如,“走婚”老人突然生病或出了什么意外,他(她)的女子可能会将责任归咎于另一位老人或其家人,这样就会出现矛盾和纠纷。另外,如果老年人在“走婚”时财物发生了损失、被盗等,对方的女子也可能将责任归咎于另一方。这种不合法的婚姻形式,虽然排除了因老年人再婚引发的房产、财产等分割问题的纠纷,但事实上并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护。“走婚”过程中一旦出现意料不到的问题,双方难免“怨结”难解。

  因此,法官提醒老年人的子女,对于父母再婚多一些宽容和理解,不要将父母推上“走婚”这一并不合法的“单行路”。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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