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捍卫生育的权利(三)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4: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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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致同意人工授精 生育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案情介绍:

  王先生与孙女士婚后一直未育,后经医院诊断王先生患有疾病,不能生育,医生建议二人选择应用人工授精技术。经王先生和孙女士的一致同意,医院应用了该技术,孙女士成功生下一个儿子。从孩子出生后,王先生就非常高兴,视孩子为己出。儿子从出生一直到上学,王先生一直尽心尽力的照顾他,儿子也和父亲很亲,无话不谈,父子关系非常融洽。多年来,孙女士经常说自己工作忙,没有时间照顾家,也没有精力照顾孩子,所以孙女士与儿子关系很冷淡。在儿子15岁的时候,王先生发现孙女士多年来并不是因为工作忙很少回家,而是孙女士在外还有一个“家”。王先生伤心欲绝,把这件事情和儿子的身世都告诉了儿子,而且还说自己打算离婚。儿子虽然年纪不大,但是很理解父亲,同意父亲的决定。王先生与孙女士就离婚的事进行了协商,但是双方均争着要抚养儿子,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于是,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孙女士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孙女士在开庭时表示儿子与王先生无血缘关系,所以王先生没有权利抚养孩子。

  法官对双方的纠纷进行了调解,了解到王先生和孙女士均有稳定的工作,两人无论谁抚养孩子都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由于孩子已经15岁了,法官就抚养问题征求了他的意见,孩子表示自己多年来一直和父亲生活,即使自己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也愿意继续与父亲生活。法官充分考虑了孩子的意见,并综合了本案的具体情况,给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夫妻两人均同意离婚,孙女士也同意儿子由王先生抚养,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讲法:

  对于如何认定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先生与孙女士的儿子是应用人工授精技术所生育的子女,而且是在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应用的这项技术,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儿子应当视为王先生与孙女士的婚生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即使王先生与孙女士离婚,父子关系也不会因此而消除,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王先生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子女的抚养问题,都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的。本案中双方都可以给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条件,那么儿子到底该由谁抚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针对本案,王先生没有生育能力,所以对儿子非常珍惜,父子关系也很融洽,而且王先生长时间与儿子一起生活,对儿子的习惯也很了解。反观孙女士,却与儿子关系冷淡,没有什么感情。孩子已经年满15岁,并且表示自己愿意与父亲一起生活。综合考虑这些情况,法官认为由王先生抚养儿子对孩子以后的生活更有利,更能够保障孩子的权益,因此,法院认可了双方的调解协议,儿子由王先生抚养。

法官提示:

  人工授精,是用人工方法将精液植入女性生殖道,以使其怀孕的技术,它主要是解决男性不育的问题。在进行人工授精时,精液可能来源于丈夫,也可能来源于供体。该项技术的应用能够帮助这些人实现生儿育女的愿望,但是它对传统婚姻、家庭关系的冲击以及它所涉及到的社会、法律等方面的问题都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多数情况下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针对这种情况,给大家提如下些建议:

  1.夫妻双方在实施这项技术生育子女之前必须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夫妻为了实现各自的生育权,有选择采用何种生育方式的自由,生育的子女也要有双方共同抚养和教育,因此,如果采用人工授精技术生育子女就必须经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这样所生育的子女才能被视为婚生子女,夫妻双方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未经丈夫同意妻子私自到医院去做人工授精而生下子女,法院判决丈夫对该子女不具有抚养责任的情况。

  2.在应用这项技术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国卫生部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从技术层面对人工授精技术的应用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例如应用此项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在实施人工授精之前,夫妻双方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只能从卫生部批准的精子库中获得精源,严格控制供精者与不育夫妻的接触等等。

  3.即使精子来源不是丈夫,丈夫与子女没有真正的血缘关系,但是在双方离婚时丈夫也可以要求抚养子女。人工授精技术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男性不育的问题,很多时候丈夫更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孩子,与孩子的关系也相处的更融洽,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丈夫可以要求抚养孩子,法院会综合夫妻双方的情况,作出有利于孩子的判决。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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