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遗产诚可贵 亲情价更高(上)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1: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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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老爱幼、家庭和睦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精髓,每一个炎黄子孙,都应该牢牢记住和遵行这一文明规则。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家庭积累的财富越来越多,人们的观念也随之变化,许多人为了争取一己之利,不顾亲情人伦,大打出手,甚至不惜对簿公堂。殊不知,亲情也在不知不觉中流失......
案例一:女儿去世,老丈人与女婿外孙为遗产互不相让
案情回放:
年近50岁的张女士事业有成,在与丈夫结婚20多年的时间里,通过不断的打拼,名下已有三套房产。不曾料到,一场车祸的发生,无情地夺走了张女士的生命。张女士去世后,她年近80岁的父亲张老汉将张女士的丈夫田甲和儿子田乙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得张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
而田甲和田乙则表示,张女士刚去世张老汉就来分遗产,张老汉肯定是受了其他子女的指使,因此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而且就算要分遗产,这三套房屋也是属于张女士与田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田甲对张女士尽了主要的照顾义务,与张女士长期共同生活,也应该多分。
法庭审理过程中,张老汉与田甲、田乙争执不下互不相让,对于对方提出的调解方案更是不予理睬,而田乙更是见到张老汉也不打招呼扭头就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名下的三套房屋是其与田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张女士与田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占其中50%的份额。对于这50%的份额,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法院最终判决张老汉、田甲、田乙各继承张女士遗产份额的三分之一。
法官释法:
该案涉及遗产内容确定以及继承人范围的问题。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该案涉及的属于张女士的遗产范围,只能限于三套房产中一半的份额。此外,对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根据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故张老汉、田甲和田乙都是有权利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张女士的遗产的。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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