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再婚老年人财产权益保障难题如何解?(二)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1: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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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杨光与夏梦经单位同事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老人,杨光与前妻育有二子,夏梦与前夫育有一子。2011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了《关于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协议》,内容为:“1999秋,杨夏共同出资2.5万元,用于购买杨的原承租房,约2000年,杨夏共同将此房屋过户给杨的大儿子杨军和二儿子杨帆。2000年在单位分房时,夏上交婚前财产,杨夏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风林绿洲经济适用房。鉴于杨的原住房和住房面积差额补贴已经全部给予两个儿子,杨自愿放弃属于本人的部分房屋所有权,并自愿主动将房屋的所有权全部赠予夏玉棉。”
2012年夏梦向杨光提出离婚,因杨光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夏梦诉求。离婚案件生效后,杨光提出诉讼,要求确认风林绿洲的经适房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并表示协议是其先签字后,夏梦一个多月后才签字,该协议只是其自己的一个意向书,不是明确的意思表示,没有生效,且其只有这一处住房,不可能将房屋赠与夏梦。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适房确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但杨光所签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已将其所有的经适房份额赠与夏梦,故该房屋属于夏梦个人财产。
法官提示
老年人再婚后常常会基于维系夫妻关系、证明对配偶的感情等因素进行财产处分,如将房产过户至配偶名下,或在婚内财产进行约定的时候将夫妻共同财产确认为配偶一人所有。很多老年人在处分个人财产时缺乏谨慎的考虑和理性的判断,尤其在配偶以物质需求为结婚动机的情况下,再婚老年人更易作出轻率的财产处分行为。如其日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等原因欲追回相关财产,将会面临一定的障碍。
建议老年人处理自己的财产时一定要谨慎,法院也可选择相关法律、典型案例进行宣传,设立法律咨询平台,为老人提供便利的法律咨询,提示再婚老年人加强法律意识,妥善处理好财产问题。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加强调解工作,力争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其情感和尊严。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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