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面对父母的“过分”赡养要求,我能拒绝吗?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1: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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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说: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意思就是,孝子行孝的极点,没有超过尊奉双亲的;尊奉双亲的极点,没有超过用天下来奉养父母的。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在面对父母一些不当要求的时候,以“孝顺”作为标杆的子女在超出自身能力要求的时候,又该何去何从呢?
案情简介:
82岁的宋红英养育了一子一女。41年前丈夫早逝,宋红英顶着莫大的生活压力将彼时16岁的女儿张岚和14岁的儿子张建抚养长大。当时,了解母亲辛苦的张岚姐弟两人就曾暗自发誓:将来母亲老了,一定要好好孝顺母亲,让她安享晚年。
长大后,张岚接替了父亲的班,成了工厂职员,张建则通过读书,成为一名高中数学老师。两人之后各自成家,对母亲宋红英都是百般照顾。因为张建一家收入宽裕,便自觉承担了赡养宋红英的主要经济义务,张岚则在1998年下岗后,为了方便照顾母亲,在宋红英居住的小区内开了一家便民小超市,平日里上门给母亲做做家务,送菜送水。因为宋红英拒绝与子女同住,多年下来,一家人也习惯了这样的相处方式,十分和谐。
然而让外人没有想到的是,这样母慈子孝的一家人,会因为赡养问题对簿公堂。
随着年龄的增大,宋红英将生活的重心逐渐放到了保健和保养上。一开始,张岚姐弟俩人对母亲热衷保养的行为和心态是支持的,但渐渐地,他们发现宋红英走入了另一个极端,不仅大量购置吃都吃不完的保健品,还经常自费参加某牌保健品到天津、上海等地的促销、推广活动。眼见着宋红英平日越来越节省,钱却都花到了购买保健品上,而且已经七八十岁的年龄了,还坐着长途车参加相关保健品在外地的各种活动,张岚和张建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安全上,都十分的担心。但是人的年龄一旦老了,好像就变得固执了,张岚姐弟俩人起初劝说,宋红英还会好脾气的辩解,时间一长,宋红英听见张岚姐弟两人的劝说就烦,甚至到了发脾气大骂儿女不孝的地步。阻止不了母亲对保健品的疯狂,张岚和张建敢怒不敢言。
宋红英自己是工人退休,每月有一千多元的退休金,随着退休金的逐年增加,到了2015年,宋红英每个月可以拿到大约2100元的退休金,平时高血压、感冒的日常药品,都是张建开好了给送过来的,除此以外,张建每月给宋红英1000元的生活费。而日常的吃穿用度,基本上都是张岚包揽的,因为张岚自家开了小超市,宋红英缺什么,张岚就给送什么。除去这些,一般来说,宋红英没有什么需要花钱的地方。
自2013年起,宋红英大量购买保健品几乎花光了自己的全部积蓄,因此,2014年底,宋红英向张岚和张建提出自己的生活费不够,要求两人每人每月给自己1500元的赡养费。
张建认为母亲的钱全花在了保健品上面,根本不是正当花销,劝说无果后,便拒绝了目前增加赡养费的要求。张岚则因为经济拮据,没有能力每月负担1500元的赡养费。
因为要涨赡养费的问题,几十年来,宋红英一家头一次闹起了别扭。僵持几个月之后,恼怒的宋红英找了律师,一直诉状将张岚和张建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姐弟两人每月支付自己赡养费1500元。
庭审中,张岚和张建都表示自己没有不孝顺,相反,两人一直都十分重视母亲的生活和感受。张建表示,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母亲每月3100元的费用如果正常生活根本花不完的,但是自己仍旧同意母亲的要求,每月将赡养费增至1500元,但要求母亲以后不要再买保健品,而且张建认为姐姐张岚生活困难,希望母亲不要再向张岚索要赡养费。
主审法官也依据宋红英的实际情况,劝说其购买保健品要适量适当,不要陷入极端。
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宋红英母子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张岚负责照料宋红英的生活起居,张建每月给付宋红英赡养费1500元,宋红英答应子女以后尽量少购买保健品。
法官说法:索要赡养费也要有理有据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子女赡养父母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对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有规定,具体来说,成年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例如,对患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有义务耕种父母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并且相关收益应当归父母所有,不应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等。
然而,实践中也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作为父母一方,因为存在不当需求,如本案中宋红英沉迷于购买保健品、或是其他例如存在婚外情等不当原因,日常花费巨大而要求子女给付过高赡养费或是明明作为父母一方,已经有足够的生活来源,但由于存在家庭矛盾或是仅仅为了给儿女添堵,便起诉要求子女索要赡养费情况。那么,类似情况下,对于父母提出的于情于理都有些“过分”的要求,子女是否必须满足呢?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前提,是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如果父母一方经济来源丰厚,无论经济上还是生活上都不存在生活困难,对于父母一方的无理赡养要求,确有困难的子女是可以拒绝的。实践中,在这种情况下,支持子女拒绝给付赡养费,驳回父母相关诉求的案例并不鲜见。兰州某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刘某每月退休金2500元,而其女儿及女婿均失业在家, 面对其要求女儿每月给付500元赡养费的诉求,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相同,子女以及其父母的经济收入也没有固定的标准,那么,什么情况下父母要求索要赡养费的请求才算是“过分”或“无理”呢?除了道德上的主观评判,法律对此又是怎么认定的呢?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索要赡养费的案件是否能够获得支持,以及赡养费给付的具体数额,主要是根据子女的经济情况及父母的实际需求,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的。一般来说,如果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时,一般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给付赡养费。因为赡养父母虽然是法定义务,但这种情况下,即便判决支持了父母的诉求,判决也很难得到实际的执行。但是不需给付赡养费,并不代表不应承担其他的赡养义务,如保障老人住房及基本的生活需求及对老人的护理等。如果子女家庭确有能力承担的,法院会按照当地经济水平,结合双方的实际生活情况酌情判定赡养费的数额。
百善孝为先。我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孝道文化,家和万事兴绝不是一句空话。家庭成员团结一心,家庭才能和谐,社会才能和谐。因此对于生活贫困的父母,子女应当自觉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父母在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子女的承受能力,避免因要求过高导致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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