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保障老年人晚年幸福很重要,黄昏恋引发的纠纷需知晓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1: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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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人越来越多,同时因为疾病、意外等事故的发声,丧偶老人的基数也日益庞大,丧偶老人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为了寻求心理上的安慰和精神上的快乐,80%的丧偶老人有再找一个老伴的愿望,“黄昏恋”越来越被这个社会认可。然而,老年人“黄昏恋”进而再婚,除了涉及道德、感情等问题,还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因为对法律的“不理解”、“不明白”,老人的子女会对父母再婚有所顾忌,导致老人晚年幸福“迟迟不能到来”;同时许多老人再婚后“隐婚”或者生前对房屋、存款等财产没有进行具体说明导致老人逝世后,另一方老人因为财产归属与其子女而对簿公堂。因此,发挥法律在老年人再婚问题中应有的作用,对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减少纠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房山法院法官结合一些具体案例,以案讲法,对“黄昏恋”引发的一些典型纠纷进行详解。 

  案例一:黄昏恋老人“非婚同居”,男方去世后女方索家产

  十年前,王芳的母亲因病去世,六十多岁的父亲一直一个人生活。因为自己上班的地方比较远,婚后又有了孩子,虽然心里想多陪陪父亲,但有心无力的王芳非常愧疚,于是产生了给父亲再找一个伴的想法。通过居委会的撮合,父亲和郊区刘大妈走在了一起。比父亲小两岁的刘大妈有一儿两女都生活在农村,对于母亲再嫁,三个子女都没有说什么,算是默认了。刘大妈搬到王父家中,与王父在一起生活了大约有三年,两人一直没有领证。去年五月份,王父因为突发心脏病去世。处理完父亲的后事,王芳给了刘大妈两万元钱,刘大妈就收拾了自己的行李回到老家。可是回到老家后,三个子女不干了,认为母亲已经再婚属于嫁出去的人了,不应该再回来,要求王芳赡养刘大妈,并且继承王父生前的遗产。

  法官说法:

  看完这个案子,大家可能心里有了疑问:再婚的老人一方去世后,活着的另一方能不能继承死者的遗产?刘大妈能够要求王芳赡养自己么?王芳有没有义务呢?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中有继承遗产权利的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余人为第二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案中,刘大妈虽然与王父一起生活,但是两个人没有领证,不是夫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刘大妈是不能继承王父的遗产。针对这种情况,法官提示老年人“黄昏恋”走到一起不容易,最好还是办一下结婚手续,或者早点立下遗嘱,以免给后人留下不必要的纠纷。

  那么,王芳有义务赡养刘大妈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才有义务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如果两者只有名分,根本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继子女是不需要赡养继父母的。放在本案中,王芳成年有家室以后,刘大妈才与王父在一起,刘大妈没有抚养教育过王芳,那么王芳也就没有法律义务赡养刘大妈。

  案例二:夫妻再婚生活十余载,老伴去世后“无家可归”

  已经七十多岁的李大妈十多年前与老伴老刘开始了“黄昏恋”,俩人在背着各自子女偷偷摸摸在一起处了一段时间后,分别做通了子女的工作领证后光明正大地住在了老伴的两居室里。老伴有一个独子已经结婚生子,李大妈自己也有一个独生女儿。李大妈与老伴在一起生活了十一年,自己与老伴的儿子小刘相处还比较融洽,没什么大的矛盾。直到一年前,老刘在医院被查出肺癌长期卧床,儿子小刘为了方便照顾父亲一家三口搬到老刘房子里住,因为觉得李大妈对老刘照顾不够细心才开始出现了摩擦,但是念在老刘在世且有病,双方都隐而不发。直到今年老刘去世了,双方矛盾开始爆发出来。小刘一怒之下拿出老刘房屋的产权证,以产权证上的名字是自己,将李大妈赶了出来,李大妈便将小刘诉至法院,要将法院确认老刘的房屋归自己所有,并以自己曾经给小刘照看了两三年孩子为由,要求小刘对自己每月给付自己一定的赡养费。对此,小刘说这套房屋在李大妈与老刘领证之前就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只是自己结婚以后觉得房子太小,离自己上班远便自己出钱又另外买了一套;另外李大妈是自愿帮自己看孩子的,并且李大妈在帮自己看孩子期间自己经常给她买东西,可以说是一种等价交换,不同意给付赡养费。

  法官说法:

  李大妈与老刘已经领证,在法律上是夫妻关系,那么她是否有权利继承房屋?李大妈能以自己帮小刘看孩子为由要求小刘赡养自己么?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案中,李大妈与老刘已经登记结婚,李大妈是老刘的合法配偶,有权继承老刘的遗产。可是,老刘的这套房屋是李大妈与老刘领证之前就已经登记在小刘名下,是老刘赠与小刘的财产,已经不属于老刘的遗产。那么,李大妈是不能享有这套房屋的权利义务。关于赡养,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小刘与李大妈只有名义上的继子女、继父母关系,没有形成扶养教育关系,小刘无需对李大妈进行赡养。李大妈虽然曾经帮助小刘照看过孩子,但是这属于一种自愿的奉献,法律、道德都不反对这种奉献与付出,但是以此为由要求得到利益的一方对此进行赡养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小刘愿意每月给予李大妈一定的生活费,法官是非常支持的,毕竟“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

  案例三:享天伦之乐与妻分居,黄昏恋老人无奈对簿公堂

  2010年,六十九岁的退休老人孙明孙大爷与六十五岁的赵燕赵大妈喜结连理,两人自愿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孙大爷与赵大妈均系丧偶再婚,两个人都比较珍惜两人的感情,婚后生活还算和睦。然而,去年孙大爷远在美国的儿子回国到深圳定居生活。为了尽一份孝心,儿子提出让父亲孙大爷跟自己一起来到深圳生活。思儿心切,也想晚年能与子女多一些时间在一起的孙大爷同意了,但是赵大妈因为自己的两个子女在身边,因此坚决不同意去深圳,于是孙大爷便自己收拾行李去了深圳,留下赵大妈一个人。孤独一人的赵大妈本身身体不好,孙大爷一走,她以前的老毛病就烦了,每个月吃药、住院花费很多,自己不像孙大爷一样每个月都有退休金,每个月村里给的200元和子女给的零花钱就不够用。经济困难的赵大妈无奈将孙大爷诉至法院,要求孙大爷每月支付自己1800元生活费。对于赵大妈的诉讼请求,孙大爷很是气愤,他认为他和赵大妈生活在一起时每个月的家用基本上都是一个人负担,赵大妈基本上就没有花过钱。现在两个人不在一起生活了,就差没有领离婚证了,另外自己的退休金也不多,且年纪很大也经常吃药看病,还需要自己的儿子照顾;赵大妈自己有两个子女,子女应该赡养自己的母亲,因此赵大妈应该要求子女赡养,而不是找自己要生活费。

  法官说法:

  赵大妈自己有儿子,那么孙大爷该不该给赵大妈扶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这里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例如丈夫有房,应当向妻子提供该住房并供其居住。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孙大爷与赵大妈再婚为合法夫妻,虽然已经分居生活,但两个人在法律上还是名正言顺的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孙大爷与赵大妈之间有扶养互助的权利义务。现在赵大妈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生活来源,需要孙大爷的扶养,所以孙大爷应该支付赵大妈扶养费。但同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赵大妈有两个成年子女,都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应该赡养赵大妈。根据赵大妈子女的经济能力,孙大爷自己的收入、身体等各项因素考虑,法院酌定孙大爷每个月支付赵大妈500元扶养费。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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