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潘巧)近日,民政部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及配套文书(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文书),对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工作作出专门规定。
据了解,近年来,养老服务领域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助力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但在一些地方一定程度存在多头重复检查、运动式检查、一刀切执法等问题,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办法》及配套文书为破解这一问题,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改善养老服务营商环境提供了解决方案。
《办法》共分5章41条,聚焦行政检查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重点细化了检查类型、明确了检查各环节要求、强化了对检查行为的监督管理等。
《办法》细化行政检查类别,将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针对的是不特定养老机构;个案检查针对的是特定养老机构。日常检查是常态化检查、专项检查是对普遍性突出性问题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根据问题线索有针对性的检查。
《办法》聚焦行政检查重点环节,从检查启动、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制作和发放检查通知书,到检查人员要求、检查记录,再到检查报告、检查结果、检查终结、结果告知、整改后复查、检查档案,明确各环节规范要求。
《办法》强调,民政部门要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定期梳理通报检查反映出的问题,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明确检查人员禁止性行为规范及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配套文书共12个附件,覆盖了从通知检查、现场记录、结果告知、问题移送、复查检查等行政检查全流程,提高了检查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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