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关于离婚协议,你该知道的那些事(三)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1: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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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没有法定事由 离婚协议不能反悔
案情简介:
崔敏和蒋刚是198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后两人共同养育了一子一女。蒋刚是一所著名高校的音乐老师,因为专业成绩突出,1997年,蒋刚被公派到法国深造。期间,蒋刚结识了婚外情人,两人一直保有联络。崔敏在蒋刚回国后就发现了他的出轨,但碍于两个孩子年幼,没有提出离婚。2013年,在子女都已成家立业之后,崔敏以蒋刚一直有婚外情为由提出离婚,蒋刚自觉愧对妻子,在同意离婚的同时,将家中绝大部分财产都留给了崔敏,并在此基础上与崔敏办理了离婚手续。
后蒋刚与情人另组家庭,因再组家庭开销过大,蒋刚常常感到拮据。为此,蒋刚找到崔敏,表示因为最近生活窘困,希望崔敏能将以前两人共有的一套空置楼房腾出来让其居住,但遭到了崔敏的拒绝。2015年2月,蒋刚以“离婚财产分割不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其与崔敏的共有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经过审查,蒋刚与崔敏的离婚协议书,是在两人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均是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此,法院驳回了蒋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签署之后,夫妻双方是否有反悔的权利呢?一旦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生效,男女双方此时如果就财产分割的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是会得到法院受理的,但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能反悔,但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形,在有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是可以得到变更或撤销的支持的,但如果签订离婚协议时确系自愿,仅是事后反悔,那么虽然诉至法院会被受理,但其变更或撤销的诉求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蒋刚与崔敏此前离婚时,是蒋刚自愿放弃大部分共有财产的,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后,蒋刚对婚姻共有财产的处分已经生效,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几年之后,蒋刚以自己当前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对此前与崔敏的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般来说,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否则像蒋刚一样请求重新分配婚姻财产的,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而这些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的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是需要由“主张重新分配”的一方提交法庭,否则即便事实真是如此,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方也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需要指出的是,诚实信用是我国的公序良俗,是公民在民事活动中都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只要签订协议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事后无故反悔,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法官提醒大家,像离婚协议书这类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协议,在签署之前要慎重考虑,避免出现事后无故反悔的情况。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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