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无子女老人去世后,生前照顾老人的保姆持老人日记,将老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共12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老人存款及利息18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保姆的诉请。
原告张文诉称,其是刘梅生前保姆,照顾刘梅多年。刘梅生前书写有日记,日记中明确表示将一部分钱送她,该日记系刘梅生前留有的自书遗嘱,她应按该遗嘱内容作为受遗赠人取得部分遗产。
继承人共同辩称,张文主张遗赠,没有相应依据。刘梅书写的日记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不同意张文诉讼请求。
庭审中,张文出示刘梅生前书写的日记节选,该日记节选载明:“现在我无遗嘱,毕竟我是97岁的人,抓紧订立一份‘遗嘱’似有必要……我无亲生子女,无法定继承人,XX、XXX等都是非直系亲属,无权提出异议,但有二人是例外,一是照顾我到临终的保姆,从优送给她一些钱,另一是济南的姨侄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文主张其是受遗赠人,并将刘梅书写的日记节选作为证据出示,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均认可该日记系刘梅亲笔书写,但日记没有刘梅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故该日记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且刘梅在该日记中对于遗产的处理也未作出明确表示,该日记亦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实质要件,故该份日记节选不能作为刘梅的遗嘱。在此情况下,张文不能作为刘梅的受遗赠人,其要求依据刘梅生前书写的日记分割刘梅部分遗产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