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艳与成岳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肢体冲突均曾报警,朱艳认为成岳对其存在殴打、骚扰等行为,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海淀法院经审理,裁定禁止成岳对朱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成岳骚扰、殴打、威胁朱艳及其家人。
朱艳申请称,其与成岳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成岳脾气暴躁多次殴打自己,并为此写下多份保证书以求谅解。后二人因子女教育问题再次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随后不久朱艳的家人与成岳产生肢体冲突。期间,朱艳及成岳均报警,但二人均不承认自己存在殴打他人行为。朱艳认为成岳在写下多份保证书的情况下不知悔改,依旧对其大打出手的行为已造成持续面临家庭暴力的客观危险,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成岳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成岳骚扰、跟踪、殴打、威胁朱艳及家人,禁止成岳进入和接近朱艳及其家人的住所。另,朱艳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时,尚未提起离婚诉讼。
成岳辩称,在冲突中其并无殴打行为,只是有肢体接触,但也是事出有因,朱艳对此次冲突有错在先,并非其一人之责,其行为情有可原。保证书虽确实是自己写的,但是在朱艳威胁之下为挽回二人感情而被迫书写。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朱艳就其申请向法院提交保证书,其中包含“成岳向朱艳保证再也不跟朱艳动手”等内容。成岳就其所称系在威胁之下被迫写下保证书未提交相关证据。根据朱艳所提交证据及双方陈述,可以证明朱艳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法院裁定:禁止成岳对朱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成岳骚扰、殴打、威胁朱艳及其家人。
裁定作出后,法院向双方及其二人居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后成岳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认为自己并未对朱艳实施家庭暴力。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其复议申请。
法官说法:
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6年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次发布的《规定》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又有哪些指导意义?
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必须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
《规定》第一条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令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具有高度的独立性。本案中,朱艳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并未提起离婚诉讼,但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于人身保护令案件的受理与审查。
2.保证书可以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吗?
《规定》第六条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相关证据”包括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等。本案中,朱艳提交了婚内成岳写下的多份保证书,其中的内容体现了成岳曾经存在“动手”的行为,在成岳未提交相反证据以证明其是受朱艳威胁而写保证书的情况下,法院应对保证书的内容予以确认。该保证书就属于《规定》第六条中所列明的证据之一。据此,朱艳的申请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标准。
3.申请人有过错对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无影响?
《规定》第八条明确,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使一方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可以主张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决不能实施家庭暴力。任何理由都不是家庭暴力的借口,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成岳认可双方有肢体冲突,但认为朱艳也动手了,存在过错,但这一辩解并不影响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4.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等于法院直接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
《规定》第九条明确,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是基于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现实情况,出于对申请人的保护,而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进行预防和制止。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并不当然意味着人民法院直接认定了被申请人存在有家庭暴力事实。
(文中人物名字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