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遗赠之“关键的六十日”如何计算?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1: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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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赠,您了解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实践中,这“六十日”应当如何计算?我们通过一起遗赠纠纷案件来了解!

李老太与王大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二子,即王老大、王老二。王小妹是王老大的女儿。2010年7月1日,王大爷去世。2022年7月3日,李老太去世。

不久,王小妹将王老大、王老二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老太单独所有的位于石景山某小区房屋。王小妹称,李老太于2022年5月7日订立自书遗嘱,将该房屋指定由她继承。并且,王小妹在2022年7月5日李老太葬礼上出示了遗嘱,又于2022年7月24日通过王老大向王老二出具书面接受遗赠声明,这足以说明她在知道受遗赠后60天内已经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该房屋就应该归她所有。

王老大同意把房屋过户给王小妹,但王老二坚决反对。王老二称,一方面他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他认为王小妹就在李老太订立遗嘱的现场,知晓遗嘱的内容,但王小妹过了80天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为证实该遗嘱真实性,王小妹申请对该遗嘱是否为李老太所写进行鉴定,并提供李老太立遗嘱时视频佐证。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案涉遗嘱内容与李老太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经鉴定认定系李老太自己书写,符合自书遗嘱相应要求,应认定合法有效。在此基础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小妹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的问题。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被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遗嘱人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故如果被遗赠人在遗嘱人生存时即已知道受遗赠的事实,其也无法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此种情况下,其接受遗赠的起算点应当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日。据此,王小妹于2022年7月24日表示接受遗赠,并未超出法定期限。即便以李老太作出遗嘱之日为计算点,王小妹也于2022年7月5日李老太葬礼当天向王老二出示过案涉遗嘱,视为以行为表示接受遗赠,亦未超出法定期限。最终,法院判决李老太名下坐落于石景山某小区房屋由王小妹继承所有。

法官提示:

在大众认知中,只要遗嘱合法有效,被遗赠人就能按照遗嘱的内容取得对应的遗产。但实际上,如果立遗嘱人设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还需要被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受遗赠的表示。被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此时,被遗赠人就不能取得被遗赠的财产,被遗赠的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分配。

实践生活中,手握遗嘱的被遗赠人由于错过“关键的六十日”而丧失被遗赠权的情况并不少见。既然把财产遗赠给被遗赠人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为何法律还要对被遗赠人设立“六十日”的期限限制?一般而言,遗赠对被遗赠人有益,但即使有益,也不能违背被遗赠人的意思而强制使其受益。遗赠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被遗赠人需要接受方可,法律不宜强迫当事人达成合意,故不宜推定被遗赠人不作出接受遗赠表示即视为接受。

“关键的六十日”从何时起算?以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之前或之后知晓遗赠之事作区分,“六十日”起算点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则起算点当然为“被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二是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前已得知遗赠之事,此时起算点存在“遗赠人死亡之日”和“被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两种观点。遗赠以遗赠人死亡为生效条件,即遗赠人在生前以遗嘱形式作出的遗赠意思表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遗赠人死亡后才会发生遗赠财产的继承,遗赠人死亡前财产仍属遗赠人所有。故而,对于该种情形,“六十日”的起算点应为“遗赠人死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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