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北京律师网
2024-09-10 0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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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一般体现为:
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但是以下合同如在我国境内履行,则应适用我国法律:
1.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2.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4.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或股东的股权的合同或者认购我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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