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撤诉处理的情况
北京律师网
2024-09-10 09: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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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是指受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原告等的某些行为,比照申请撤诉的情况来对案件作出处理。按撤诉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申请撤诉的法律效果完全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2、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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