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北京律师网
2024-09-10 09: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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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事案由的劳务(雇佣)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收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在审判实践中,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容易产生混淆,具体而言,有以下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着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雇主的义务不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的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上述内容。
4.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以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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