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评价业务的规定
北京律师网
2024-09-10 09: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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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有完善、系统的理论基础和方法。基金评价应当基于机构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侵犯其他基金评价机构的有关知识产权。
对基金进行评价应当至少考虑下列内容: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方法和业绩比较基准等;
(二)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三)基金投资决策系统及交易系统的有效性和一贯性。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评价应当至少考虑下列内容:
(一)基金管理有司及其人员的合规性;
(二)基金管理构公司的治理结构;
(三)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的稳定性;
(四)投资管理和研究能力;
(五)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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