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
北京律师网
2024-09-10 09: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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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是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与交付。我国票据法第35条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票据法第81条、第94条又分别作出了本票和支票适用汇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规定“……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由此可见,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强调的是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与交付。如果票据上并未记载“质押”字样,即使票据已经完成了交付,符合票据质押生效要件之一,但因未记载“质押”字样,并不完全符合票据质押的全部生效要件,只能认定为是以票据为权利凭证的一般债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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