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应如何赔偿
北京律师网
2024-09-09 16: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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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经过交易、转让等合同行为进入流通领域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使用者人身伤害,生产者、销售者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产品出厂之前,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属于工业事故,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同时它也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无论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产品侵权责任时,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依其自主意志决定,不受其他限制。作为赔偿义务人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区分顺序,也不区分缺陷是谁产生的,两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连带责任。如果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其他重大损失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除此之外,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交通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时,受害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时,不能选择合同责任,而只能选择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与产品违约责任不同。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产品自身损坏造成的财产损失是产品违约责任;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人身伤害是产品侵权责任。合同主要保护财产利益,侵权既保护财产利益,也保护人身利益。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到因违约而造成人身伤害,因此,合同债务人只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要求债务人按违约责任承担人身伤害赔偿。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超出了合同法保护利益的范围,因而不能选择合同责任保护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赔偿,必须按侵权责任处理。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的免责条件,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例如,产品未出厂,被人拿去给他人使用,致人损害,生产者免责。二是产品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即以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为准,以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为准。除此,如果受害人因自己对产品进行改装拆御,造成人身伤害,生产者也应予免责。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侵权责任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不受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限制。最长诉讼时效为10年,不执行我国民法通则最长时效期间20年的规定。如果产品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则不受最长时效期间的限制,应以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为长期时效,但该期间不足10年的,应执行10年长期时效。(编辑:梁菁菁)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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