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 未审结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
北京律师网
2024-09-09 16: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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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规定如下:
一、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院应予受理:
1、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或者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规定的。
2、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的
规定。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于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规定。
4、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和解。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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