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可以判决赔偿精神损失的范围
北京律师网
2024-09-09 15: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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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非法使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侵权诉讼中一并提出,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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