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代理中的六大连带责任
北京律师网
2024-09-09 15: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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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本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本人在委托书中授权不明,故本人负主要责任;
3、代理人负补充性连带责任。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代理人与第三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三、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第三人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仍与之为民事行为。
四、违法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7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本人和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责;
2、法定情形:代理人明知违法仍代理,或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
五、转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对本人的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81条)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代理人与次代理人,向本人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转委托授权不明,本人向第三人赔偿之后,向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追偿。
六、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09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本人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共同代理人,向委托人负责任;
2、法定情形:共同代理人就过错的共同代理行为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的除外。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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