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律师网
2024-09-09 15: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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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
一方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
具体情况分为3种: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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