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范围及经营管理
北京律师网
2024-09-09 15: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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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
(1)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在自留山、自留地上虽然可以进行经营并将所获得的产品归其个人所有,但是,农民对该自留地、自留山并不享有所有权。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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