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保险代理人的特点
北京律师网
2024-09-06 15: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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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具有区别于一般民事代理的如下特征:
1、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因此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保险代理人赔偿。如果是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则对保险人没有约束力。
2、投保人将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告知了保险代理人,视为已经告知了保险人,即使保险代理人没有转告保险人,也视为保险人已经知悉这种事项与信息。只要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就不能以不了解保险标的或保险物危险等理由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这种情况下,保险代理人的过错就是保险人的过错。
3、保险人对保险代理权利的限制,非经通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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