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网、北京律所网 | 检查和搜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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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11: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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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搜查都属于为了查明犯罪有关事实而进行的侦查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搜查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检查是为了确定被害人、副主席人员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人身进行检验、查看的一种侦查方式。
通过两者概念的对比可知,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或其他场所,而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不能是现场、物品、尸体。
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根据《高检规则》第166条规定:进行勘验、检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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