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网、北京律所网 | “三金”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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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11: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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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三金”,即:违约金、定金、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一、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请求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违约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不能同时请求
如果选择适用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三、定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因一个是惩罚性的,一个是补偿性的,因此两个可以同时请求。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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